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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事项后续衔接工作的通知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渝建〔2016〕469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事项后续衔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6〕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事项后续衔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6〕8号)要求,凡上报住建部和市城乡建委审批的建筑业、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资质以及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个人执业资格,企业所在地区县城乡建委不再对其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只负责对按规定应核验的原件进行核验,并在申报材料齐全后签章报市城乡建委。二、从即日起,凡上报市城乡建委审批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如申报的工程业绩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其业绩信息在按照《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信息入库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84号)要求入库时,必须从现有的施工许可管理系统中选取。如申报的工程业绩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应提供工程业绩信息来源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或工程所在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信息发布平台的网址及截图,并由企业所在地区县城乡建委进行网上比对核查,经比对核查工程信息属实的,按照渝建〔2016〕84号文件要求入库。三、原有相关文件内容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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