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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计取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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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计取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用的通知 渝建〔2013〕19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管)局,万盛、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2010〕57号)的规定,为切实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保障住宅工程质量,合理反映施工企业实施分户验收的成本投入,经研究,市城乡建委制定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用计取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根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定的要求实施质量分户验收的住宅工程,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计取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用。 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用按住宅单位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费用标准为1.35元/平方米。 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用包括分户验收工作所需组织管理、人工、材料、检测工具、档案资料等全部费用。 四、住宅单位工程建筑面积是指进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不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地下室、车库等公共部位建筑面积。 五、住宅工程招标投标时,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中应计列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用,并在费用计算程序表中税金项目前单列。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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