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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严格执行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制度的通知
    浏览: 该信息长期有效发布时间:201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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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关于严格执行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条件复核 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建筑安全站,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筑安全站,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建办质〔2017〕56号)及市城乡建委《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渝建〔2017〕581号)的精神,经研究,对全市“两工地”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立即启动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区县所属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项目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总站委托企业所属区县安全站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安全总站视事故具体情况,可派员与区县安全站组成复核小组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 (二)区县所属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总站与企业所属区县安全站组成复核小组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 (三)市属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总站组织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 二、复核时限 各区县安全站在接到复核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提交复核报告。复核标准按照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号)和安全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建安发〔2017〕17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首要任务。针对建筑施工项目事故发生后,行政处罚时间严重滞后,为切实解决“病好了吃药”的问题,各区县安全站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市城乡建委通知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做好这项工作。要明确分管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复核检查的具体负责人,配齐配强执法人员队伍,认真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条件复核工作。坚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一起查处一起,查处一起警示一批。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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