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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
    浏览: 该信息长期有效发布时间:201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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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建筑安全站,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筑安全站,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生产安全事故频发,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导致这些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增强其正确的管理、指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已成为刻不容缓的工作。为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目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不够重视,不清楚如何开展好安全生产培训,不明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安全生产培训的要求,培训存在形式化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培训职责,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行为,全面提升人员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二、建筑施工企业应充分履行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 企业应制定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计划中应有具体的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形式、培训课时等。 企业培训对象应涵盖法定代表人等企业管理层人员、项目经理等中层管理人员、现场从业人员等一线工人。项目培训对象应涵盖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管理人员、新入场的工人、转岗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般性安全技术知识,如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防火防爆知识、职业卫生知识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发生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措施;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特殊作业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要求等。 培训可采取多种形式,如组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班、组织安全技术知识讲座、召开事故分析会和现场会、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班前班后交代安全注意事项、讲评安全生产情况、施工前的安全措施交底等。 培训时间及培训课时应满足企业实际开展业务需求并符合GB50656-2011标准中规定的课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少于30学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40学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学时,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不少于20学时;其他从业人员不少于15学时,待岗复工、转岗、换岗人员重新上岗前不少于20学时,新进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公司、项目、班组)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 对于没有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企业不得安排其上岗作业。 三、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区县安全站应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常态化监督检查的内容之一,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诚信评价检查、“安管人员”履职检查、“四不两直”、项目安全监督等工作,适时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监督工作;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专项监督检查,促使企业充分落实主体责任,重视和开展培训工作。 市安全总站将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每年的专项检查工作,实施专项检查和整治。 检查时,企业应提供按照制度和计划实际开展教育培训的记录,包括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人员签到记录、课时表、考核试卷、考核结果汇总、教育现场记录图片、视频,项目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等。同时随机抽取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情况复核。 检查中发现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培训不合要求的,在企业诚信评价相关项中严格予以扣分,并取消项目评优评先资格。同时,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内容予以处罚。 四、工作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经常性开展自查自纠。各区县安全站要高度重视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加强对属地范围内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指导督促,把安全培训纳入执法计划,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究安全培训不到位责任,推动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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