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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14年全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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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全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的实施意见 渝建发〔2014〕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四届三次全会精神,加快城乡建设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市政府办公厅《重庆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2013-2020年)》的要求,现就做好全市2014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全面发展绿色建筑一是主城各区要尽快建立绿色建筑监管能力,将绿色建筑相关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作为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和建筑能效测评的重要内容,加强绿色建筑标识发放的管理,督促主城区中心区和两江新区管辖范围内的新建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全部规定,使其满足重庆市银级绿色建筑及国家一星级绿色建筑的要求。同时,积极引导辖区内的居住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各区应培育建设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绿色住宅项目并通过评价标识。二是其他区县要积极引导和推动辖区内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培育建设3个或15万平方米以上的绿色建筑并通过评价标识,逐步提高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三是各区县要引导辖区内新建建筑执行二星级及以上高星级绿色建筑标准,配合市城乡建委做好项目的申报、管理、评价和备案工作。四是两江新区要督促重庆悦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抓紧完善悦来国家级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实施方案,高质量推进悦来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严格按要求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并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悦来绿色生态城区的示范效应。二、着力提高新建建筑节能实施质量一是各区县应严格执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据国家和我市颁布的有关建筑节能标准及规范性文件,按程序开展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等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重点抓好施工、监理、检测等薄弱环节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监管力度,督促各方主体切实落实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允许投入使用并强制进行整改。二是督促设计单位切实落实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责任制,对各设计单位自审机构签发的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建筑节能实施质量进行核查,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核查各设计单位自审机构签发的工程项目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情况进行督查,并定期将各区县初步设计建筑节能实施质量审查情况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履职情况报送市城乡建委。三是督促建设单位切实严格落实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现场显著位置真实、准确地公示节能性能、措施及要求等建筑节能基本信息。四是加强对墙体材料、保温材料、节能门窗等建筑节能材料的市场准入和工程应用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建筑节能技术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常态化建筑节能材料使用质量抽查制度,重点强化对未备案建筑节能材料应用于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督抽查,并配合做好建筑节能材料行业诚信档案管理工作,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积极上报企业的优良和不良诚信记录。五是加强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质量的日常巡查和动态监管,按照市城乡建委要求抓好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专项核查行动,对墙体工程、楼地面保温工程、门窗工程、保温隔热板材应用和热桥部位保温处理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对发现的设计、施工、检测、监理和材料生产等各方主体建筑节能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执法处理,切实提高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质量。通过以上措施,确保城镇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达到98%以上。三、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一是各区县应以建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化长效机制为发展目标,加大统筹协调工作力度,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推动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并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为宣传载体,努力营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舆论氛围,着力培育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需求。各区引导社会资金推动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不少于5万平方米,各县应不少于1万平方米。二是结合旧城区综合改造和城市市容整治,积极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示范,推动具备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更换节能门窗、加装遮阳系统和采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措施。各区组织实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应不少于3万平方米,各县应不少于1万平方米。三是加大对辖区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申报、评审、施工和验收的帮扶指导力度,加强改造实施过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改造项目实施质量。四是加强对新建公共建筑落实安装分项计量装置的监督管理,做到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逐步实现对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在线实时监测。五是按照我委《关于开展2013年度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渝建〔2014〕54号)要求,做好辖区范围内民用建筑的能耗统计工作。四、因地制宜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是各区县应结合当地实际,做好本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条件和建筑应用条件的调查工作。临长江、嘉陵江、涪江、乌江等具备水资源利用条件的区县应新培育1个以上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其他区县应因地制宜发展污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太阳能建筑应用一体化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并着力支持和指导项目的建设实施。二是着力抓好辖区内在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推进工作,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制定项目建设计划,保证建设进度,提高建设质量,落实好项目月报表工作。三是积极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宣传工作,推广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成功经验,提高建设单位参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积极性。四是巫溪县和云阳县要严格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建设要求,进一步加快示范县建设进度,提高建设质量,加强专项补助资金监管,确保完成示范县建设工作目标,并顺利通过国家验收。五是两江新区要切实加快水土片区全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示范区建设进度,强化示范项目建设质量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达到国家下达的示范区建设目标;并重点加强对江北嘴CBD区域集中供冷供热项目的指导。六是按照市城乡建委《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项目建设的意见》(渝建发〔2012〕160号)的要求,对列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计划及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示范区内的可再生能源集中供冷供热项目,其具有管辖权限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确保供冷供热范围内在建和新建公共建筑集中空调系统的冷热源,必须由示范项目提供,用能建筑不得另行建设空调冷热源。五、大力培育地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产业发展一是各区县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应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3〕44号)的规定,加大砂浆类保温隔热材料限制使用力度。同时,大力推广应用保温隔热板材,严格落实保温板材标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的每块保温隔热板均有生产单位名称、燃烧性能等级和建筑节能技术备案编号等基本信息标志。二是推进墙材革新,结合区域资源特色和五大功能区建设任务,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全面禁止使用烧结实心砖和单排孔混凝土空心砌块,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地方产业提档升级。都市功能拓展区和城市发展新区应重点指导现有的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改进设备工艺、提升产品质量,指导普通烧结页岩空心砖生产企业向节能型烧结页岩空心砌块转型;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应重点督促烧结页岩实心砖生产企业向多孔砖和空心砖转型,积极发展以普通烧结页岩空心砖填充保温材料的复合保温砖;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要重点发展陶粒混凝土空心砌块以及以3排孔及以上混凝土空心砌块填充保温材料的复合保温砌块。三是大力推广墙体自保温应用技术体系,积极开展薄砌法施工工艺的工程示范,主城各区应至少推动2个、其他区县应至少推动1个项目开展薄砌法施工工艺试点。六、强化保障措施落实一是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管理机构建设,落实人员、经费,保障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开展。二是各区县应按照市城乡建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参加市城乡建委组织的区县管理人员培训,加强本地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师资力量建设,于2014年9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相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施工工人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培训,并督促这些单位开展好单位内容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日常培训,进一步提高当地从业人员实施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各区县要按照市城乡建委的要求,做好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信息的定期报送工作,按时报送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审查情况、建筑能效与绿色建筑测评情况、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培训情况、建筑节能执法情况等相关工作数据。四是各区县要积极开展广泛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群众性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意识,加强舆论监督,营造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五是各区县应加强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的督查;对发现的建筑节能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督促整改,并及时将处罚、整改情况上报市城乡建委。市城乡建委亦将分别于今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1次对各区县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的情况的督查,督促各区县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好城乡建设领域生态文明建设任务。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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