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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以工程样板为引领大力治理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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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关于以工程样板为引领大力治理工程 质量常见问题的通知 渝建质监〔2014〕023号 各区、县(自治县)质监站,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质监站: 近年来,我市在建工程中推行样板间制度,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控,住宅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升。但是,不按要求施工样板间或者施工过程中不跟样、跟样效果不理想等现象仍然存在,造成质量问题时有发生,个别已消除的质量常见问题也重新抬头,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居高不下。为了有效预防和治理质量常见问题,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结合住建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及《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总站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工程样板为引领,大力治理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工程样板为引领,全面执行施工样板间制度。各区县质监站应严格按照《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在新建住宅工程中强制执行样板引路制度。通过施工样板间,直观反映出原材料选用、施工工序、主要做法及技术要点,提高对工程技术人员、一线作业人员的指导效果。 (一)治理范围:新建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治理重点:渗漏、裂缝以及水暖、电气、节能保温等方面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常见问题。 (三)施工质量样板引路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工程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编制工程质量样板引路的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与特点、需制作实物质量样板的工序和部位(含样板间)、施工技术要点与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具体要求、样板指导施工和验收的具体安排、相关人员工作职责等。工作方案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和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并报送建设单位、监理企业、质量监督站。实行专业分包的,分包企业应在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指导下,制定相关的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方案,经施工总承包企业同意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四)制作工程实物质量样板的工序、部位 工程施工前,应在施工现场光线充足的区域设置样板集中展示区,展示独立制作的质量样板、建筑材料和配件样板,并配备必要的文字及图片说明。实物质量样板的工序、部位应包括以下内容: 1、混凝土结构工程 (1)柱、剪力墙、梁、板、楼梯等钢筋的制作、安装、固定; (2)模板安装中支撑体系、安装和加固方法、防止胀模、漏浆的技术措施; (3)混凝土施工缝、后浇带、楼面收光处理及养护。 2、砌体工程 (1)有代表性的部位的砌体的砌筑方法; (2)有代表性的门窗洞口的处理; (3)构造柱、圈梁、过梁的处理。 3、屋面工程 屋面防水、隔热。 4、门窗和幕墙工程 门窗洞的细部处理。 5、装饰装修工程 (1)外墙防水; (2)外墙饰面; (3)内墙抹灰; (4)厨、厕间防水; (5)有代表性的装饰装修细部。 6、建筑节能工程 有关标准规定需制作样板的部位。 7、给排水工程 (1)穿楼板管道套管安装; (2)卫生间给排水支管安装; (3)屋面透气管安装; (4)管井立管安装。 8、建筑电气工程 (1)照明配电箱安装; (2)线路敷设; (3)电气、防雷接地。 制作实物质量样板的工序、部位,不限于以上内容,还包括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认为需要制作实物质量样板的其他工序、部位。 (五)样板的施工与验收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审批通过的专项方案进行样板施工。对制作过程进行拍照,保留照片资料。关键部位、重点工序应分层解构,并附文字说明。 样板施工完毕,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样板验收。验收完毕,建设、监理单位应出具工程质量样板验收的意见。 样板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应对相应的作业班组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和岗前培训,交底、培训过程应有相应的记录。 二、组织观摩交流活动,大力治理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各区县质监站应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年度专项治理计划和技术措施,组织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示范工程创建活动,并于年内推出1-2个示范工程项目。并及时组织质量常见问题现场观摩活动,召开专项治理经验交流会,推广专项治理经验,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和防治措施,引导企业将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工艺总结为工法,具备条件的鼓励申报国家级工法。 三、加强质量监管,确保样板制度落实和跟样效果。各区县质监站应加强监管,将样板间制度和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有效结合,强化专项交底工作并将其转为常态化、日常性工作。对施工单位方案实施情况、监理单位监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检施工现场实物样板及按照实物样板进行施工的情况,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对未按要求进行工程质量样板引路项目的总包单位,责令其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不推荐参加评优评先;对存在质量隐患的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总站将适时对各区县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效果较好的进行通报表扬。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20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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