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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行市外建筑相关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浏览: 该信息长期有效发布时间:201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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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建发〔2011〕136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市外企业入渝管理,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依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251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出台了《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重庆市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四个办法)四个规范性文件,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为更好地执行四个办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市外建筑相关企业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市外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等建筑相关企业取得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书后,方可入渝参与投标或签定相关合同。 二、各市外建筑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四个办法的要求,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取得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布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入渝登记备案。备案单位承接业务后,项目拟派人员必须是已备案人员。入渝登记备案证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应按规定办理备案延续。 三、市外建筑相关企业在渝从事相关建筑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市城乡建委和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外建筑相关企业的入渝从业管理,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相关企业在渝从事建筑相关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 五、四个办法实施之前已签定合同,并办理项目招投标备案手续的工程,仍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项目单项备案。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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